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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丰律师事务所成功协办第四届“法正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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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15日,第四届“法正论坛”在海航长白山宾馆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以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为主题,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办,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门金玲副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张云鹏教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曾天副检察长、吉林省律师协会田大原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充教授等嘉宾应邀出席论坛。来自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行业的实务界人士以及吉林大学法学院师生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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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充副院长代表吉林大学法学院致辞,他详细介绍了吉林大学法正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及“法正论坛”的起源与发展、组织结构、研究成果,对法正论坛在推进刑事辩护理论研究、推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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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天副检察长在致辞中说,此次论坛对于正确理解适用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提升司法人员办案水平,提高刑事案件质量,深化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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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大原副会长在致辞中说,本届论坛聚焦刑事证据制度完善、涉案财产权保障制度两大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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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论坛分为名家讲坛和分论坛两个阶段。名家讲坛由顾永忠教授和门金玲副教授主讲。顾永忠教授详细阐述了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刑事证据制度、涉案财产保障制度的发展背景和主要内容。他提出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删除了庭审质证的例外规定,强化了庭审质证的刚性要求,是对“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严格贯彻,这一修改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顾永忠教授还对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一系列关于证据资格的修改和完善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了全案移送证据材料的新要求,以及行政执法证据、境外证据、报告类证据、技术侦查和调查证据的审查认定等问题。关于涉案财产保障,顾永忠教授提出了“三个重视”,即重视涉案财产数额认定、重视涉案财产处理程序、重视与案件无涉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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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金玲副教授以“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之证据辩护漫谈”为题,从法解释学视角提出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应重视对现有条文的教义学分析,重视条文背后的诉讼原理。她认为证据辩护分为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证据的程序辩护主要围绕法定调查程序和法定调查方法展开。证据的实体辩护主要围绕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印证、证明标准展开。在刑事辩护中应厘清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关于涉案财产的保障,她特别提出,需要注意财产辩护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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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由讨论环节,部分实务界人士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财产量刑辩护、讯问未成年人录音录像等问题,二位老师予以详细解答。

       分论坛第一单元主题为“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本单元由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辛明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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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单元,吉林大学法学院杨波教授表示,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是重大进步,但也存在隐忧。她认为进步之处体现在:一系列关于证据资格规则的规定与完善,删去庭审质证要求的例外规定,强化法定证据调查程序,以及未移送证据处理规则中体现的对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隐忧体现在对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误解与误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适用严格意义上的证据裁判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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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对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2-74条进行了解读。她认为,应明确区分对被告人有罪、从重处罚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的证明标准,前者采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后者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即可;既然新《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全面移送证据材料、讯问录音录像的责任,那么应进一步明确其不移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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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姚远来检察官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证据为中心,应强化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强化质证程序;贯彻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但应注意不能滥用,要穷尽取证手段;应注意行刑衔接和监刑衔接中的证据使用规则,并对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和证据属性问题上“两力”与“三性”的争议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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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邵晨律师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强化了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和人权保障,辩护律师应强化证据敏感性,注重取证、辩证和质证。另外,他还梳理、阐释了证明对象的细化、全案证据移送的要求、讯问录音录像的移送与查阅等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证据制度部分可能提供的16个新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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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孙锐博士肯定了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扩展法定证据种类、强化质证规则的刚性效果、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的进步,并从证据资格理论角度分析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等条文表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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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谈环节,辽宁大学法学院张云鹏教授表示,证据裁判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应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但不同案件类型、证据类型对质证程序要求的严格程度存在差异;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提高司法人员甄别非法证据的能力;对于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应置于中国法律规范语境之下,厘清证据各属性之间的顺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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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1条删除“但书”内容,虽有利于强化质证规则的刚性,但也会导致规则过于僵化;对于未移送证据,可以采取“在案证据裁判”、“责令移送证据”、“不利推定规则”等多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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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论坛第二单元主题为“财产权保障与刑事辩护”,本单元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晓红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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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王艳梅教授以“民法视角下一人公司股东占有公司财物行为之定性”为题,从具体司法案例切入,表示该案裁判的核心问题是厘清受侵害法益,应正确把握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质,案件裁判应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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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主任阚吉峰律师就“刑事辩护应关注对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问题,对涉案财产认定及处置现状进行反思,提出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涉案财产辩护的具体策略,认为应完善涉案财产裁判规范和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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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李綦通副教授探讨了“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问题,提出现有规范中犯罪工具没收标准不明确、没收原则不统一;犯罪工具没收范围不是法律解释问题而是立法问题,未来立法可以借鉴德国刑法中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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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辛明律师以“被害人财产保护与刑民交叉”为题,通过丰富的案例介绍了我国刑民交叉法律问题;他认为刑民交叉案件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需要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争议解决程序顺位问题,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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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贾志强副教授以“最高法《解释》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修改与完善”为题,梳理了证据、庭前程序、庭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审理、二审程序、涉案财物处理等章节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则变化及原因;他提出最高法《解释》“全程”强调涉案财物处理,完善了先行处置规则、漏判财物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对我国未来构建刑事“对物之诉”做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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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与谈环节,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石泉法官认为,是否要对民法中公司认缴等制度提出的新问题进行刑法规制,仍需进一步思考;律师应尽早对共有财产的处置、赔付提出法律意见,从而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民交叉案件如何确定被害人等问题仍有较大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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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陈劲阳副教授认为,刑事实体法对涉案财产缺乏重视,现有条文相对粗疏单薄;在涉案财产处置中应贯彻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责任追究机制;刑事实体法也应对涉案财产处置有所规制,可以遵循先定罪量刑后处置财产的顺序,完善涉案财产独立调查程序与财产权属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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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发言环节,论坛发言嘉宾和参会人员进行积极互动,对证据裁判原则在认罪案件中的适用、诈骗类犯罪中银行转账资金的定性、职务侵占犯罪中挪用资金的调查与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

       闭幕式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她认为本次论坛体现出理论与实务互动、学科交叉与融合、共识与争鸣并存的特点。闵春雷教授表示,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有其特殊要求,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定案根据”之间应通过法庭调查程序使其满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要求;对于全案移送证据,应确立有利于被告的裁判规则,即由于没有移送证据导致有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和裁判;涉案财物处置应重视财产权保障,正确界定财物的性质与权属,构建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审理程序。最后,闵春雷教授对与会嘉宾、专家学者、参会人员和论坛筹备组全体人员表达了真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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