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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丰受托起草的《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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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4年9月1日施行。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指派田大原、陶崑鹏、杨欢、李永泽、程璐、肖惠涵六位律师全程参与了该部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是人民生产和生活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设施,也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为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长春市充分结合地方实际,颁布出台了《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历经一年多的时间,衡丰律师收到工作委派后,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资料,充分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立法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形成后,衡丰律师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初稿字斟句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在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后再次进行了修改,报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经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4年7月31日,该部地方性法规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是长春市出租汽车行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和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法治遵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依托其强大的专业团队和丰富的立法经验,为该部地方性法规的顺利出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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